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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般實習,由本校協調實習機關組成實習指導委員會指導之。 實習指導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得設實習執行小組遴派適當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協調實習機關商訂細部實習計畫,並督導考查學生實習成績。 前項實習計畫報請內政部備查。 學生實習應寫作實習作業,其格式由本校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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