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最新筆記

yuwenwang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刑法:可以緘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II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III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IV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施予優惠
「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科以制裁
🔵林鈺雄師:
「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侵害不自證己罪原則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就該條項之文義及立法意旨在於鼓勵犯人供出槍
械、彈藥之來源及去向,以遏止其來源,並避免流落他人之
手而危害治安以觀,該條第4項既謂「並」供述全部槍砲、
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自係指已將槍械、彈藥移轉
與他人持有之情形而言,不包括仍為自己持有之情形在內,
此觀同條第一項後段係指已移轉他人持有之情形始有「去向
」可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43號、90年度台上字第
356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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