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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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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就業金卡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必要時,審查機關得要求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必要時,得要求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英文或中文譯本。
外國
公文書
之驗證,符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十五條之一
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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