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12.3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時,應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建置之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外國人才申辦平臺),依下列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一、檢附下列文件之彩色掃描電子檔: (一)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二)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認定文件。 (四)其他申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時之應備文件。 二、選擇就業金卡有效期限,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申請就業金卡者,前項第一款文件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經勞動部依第三條第一項審查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後,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持繳驗護照通知單及護照正本,臨櫃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繳驗。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繳驗護照。
- 就業金卡持有人無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或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且仍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者,得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四個月內,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文件及就業金卡之彩色掃描電子檔,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延長有效期間,每次得延長一年至三年。
- 移民署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同勞動部審查,必要時,勞動部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申請案未符前項規定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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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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