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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就金卡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於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經其公證認證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複驗;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英文或中文譯本。
  3. 外國公文書之驗證,符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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