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欠缺或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人所需補正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2. 申請人未依第二條第三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