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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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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境外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駁回
其申請。
申請人未依
第二條第三項
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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