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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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1. 根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如果申請案件的資料不符合或欠缺,移民署應該在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如果需要至境外申請,補正期間則為六個月。如果在屆期內申請人未進行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其申請。例如,如果申請人在補交文件的期限內沒有補交所需的材料或者補交的材料不完整,移民署就有權利駁回申請。 2. 根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如果申請人未依第二條第三項的通知要求繳驗護照,則駁回其申請。例如,如果移民署通知申請人需要繳驗護照以核對其身份,但申請人未按照通知的要求提供護照,移民署就有權利駁回其申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規費名詞
- 期間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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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