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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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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移民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申請:核發就業金卡。 二、國外申請:核發就業金卡國外核准證明,並由申請人持憑入國後,於三十日內檢附在我國居住地證明,向移民署換領就業金卡。
  2. 2.就業金卡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
  3. 3.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持用在臺工作、居留及配合有效護照持用多次重入國。
  4. 4.申請人領有外僑居留證者,移民署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就業金卡或就業金卡國外核准證明時,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深度解讀

根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申請案件審查符合規定時,移民署應根據以下規定處理: a. 境內申請:核發就業金卡。 b. 境外申請:核發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並由申請人入境後的30天內向移民署換領就業金卡。 2. 就業金卡的有效期從核發的次一天開始計算。 3. 在就業金卡的有效期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以持有有效護照在台工作、居留並多次重入國。 4. 若申請人已持有外僑居留證,當移民署核發就業金卡或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時,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例如,如果一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境內申請就業金卡並經審查核准後,移民署將核發就業金卡給該人才,其有效期將從核發之次一天開始計算。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翌日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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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移民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申請:核發就業金卡。 二、國外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