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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移民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境內申請:發就業金卡。 二、境外申請:核發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並由申請人持憑入境後於三十日內向移民署換領就業金卡。
  2. 就業金卡之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3. 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持用在臺工作、居留及配合有效護照持用多次重入國。
  4. 申請人領有外僑居留證者,移民署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就業金卡或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時,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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