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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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申請案件審查符合規定時,移民署應根據以下規定處理: a. 境內申請:核發就業金卡。 b. 境外申請:核發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並由申請人入境後的30天內向移民署換領就業金卡。 2. 就業金卡的有效期從核發的次一天開始計算。 3. 在就業金卡的有效期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以持有有效護照在台工作、居留並多次重入國。 4. 若申請人已持有外僑居留證,當移民署核發就業金卡或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時,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例如,如果一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境內申請就業金卡並經審查核准後,移民署將核發就業金卡給該人才,其有效期將從核發之次一天開始計算。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翌日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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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