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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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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以下簡稱審查機關)審查;必要時,審查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會同外交部審查。
  2. 2.審查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依前條第三項之繳驗護照等待期間、第四條之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

深度解讀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3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以下簡稱審查機關)審查;必要時,審查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會同外交部審查。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當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時,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需要與勞動部和外交部一同進行審查。如果有必要,審查機關可以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討並提供意見。然而,已經入國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的申請人,可以免除外交部的審查程序。 2. 審查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依前條第三項之繳驗護照等待期間、第四條之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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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以下簡稱審查機關)審查;必要時,審查機關得會商中央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