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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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3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以下簡稱審查機關)審查;必要時,審查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會同外交部審查。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當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時,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需要與勞動部和外交部一同進行審查。如果有必要,審查機關可以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討並提供意見。然而,已經入國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的申請人,可以免除外交部的審查程序。 2. 審查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依前條第三項之繳驗護照等待期間、第四條之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不可抗力名詞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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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