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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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時,應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建置之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外國人才申辦平臺),依下列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一、檢附下列文件之彩色掃描電子檔: (一)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二)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認定文件。 (四)其他申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時之應備文件。 二、選擇就業金卡有效期限,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申請就業金卡者,前項第一款文件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 3.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經勞動部依第三條第一項審查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後,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持繳驗護照通知單及護照正本,臨櫃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繳驗。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繳驗護照。
深度解讀
根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2條,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就業金卡時,需向內政部移民署的外國人才申辦平臺提交彩色掃描電子檔的文件,包括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護照、最近六個月內拍攝的彩色照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認定文件,以及其他相關申請文件。申請人也需要選擇就業金卡的有效期限並支付相應的規費。 另外,如果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申請就業金卡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則可以以書面方式提交前述文件。移民署審查並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后,應通知申請人在六個月內持驗證護照通知單和護照正本前往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除非已在國內)。 參考資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 規費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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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