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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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就業金卡: 一、經勞動部審查不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或審認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條之一所列情形之一。 二、經外交部審認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或為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聘僱之外國人、官員或官員眷屬。 三、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 五、其他不符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該法規,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了若幾種情形下不予許可的情況: 1. 經勞動部審查不符規定:表示在申請過程中,勞動部審查發現申請人不符合相關的規定,因此移民署可以根據這一情形拒絕許可。 2. 經外交部審查不符規定:表示在申請過程中,外交部審查發現申請人不符合相關的規定,因此移民署可以根據這一情形拒絕許可。 3. 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這裡指的是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的情形,例如犯罪紀錄或處罰等,如果申請人符合這些情形之一,移民署可以不予許可。 4. 其他不符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這裡表示其他不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的規定的情形,具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業名詞
- 第二條之一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4 條條文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條條文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3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22 條條文
-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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