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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榮民醫院醫事人員部分,置部主任、科主任、部副主任、室主任、醫師、護理長、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藥師、臨床心理師、護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醫事檢驗生、藥劑生。 榮民醫院行政及技術人員部分,置室主任、技師、秘書、輔導員、社會工作師、副技師、社會工作員、組員、技術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一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部副主任、護理長,由師級以上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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