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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組織規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榮民醫院為實施醫療作業,得設分院或門診部,分院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分別得置主任,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院編制員額內調充之。 門診部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院編制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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