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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格廠商應落實自主安全管理事項,並指派所屬人員及要求其下游供應廠商參與政戰局及其委任、委託機關(構)辦理之安全查教育訓練。
  2. 合格廠商於合格證明有效期內,變更安全查核書面資料,應主動檢附變更資料通知國防部。
  3. 合格廠商得標列管軍品購案時,應向政戰局通報下游供應廠商涉機密工項人員之安全調查表,與陸資及安全查核切結書供查核;列管軍品購案履約期間,合格廠商每年應定期彙整下游供應廠商營運異動資訊、安全查核及履約督導結果送交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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