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9.09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 國防部應對參與列管軍品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實施安全查核;其對象及時機如下: 一、申請認證查核: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廠商)應於完成級別評鑑後三個月內辦理安全查核,符合查核基準者,核發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之合格證明;同時申請多項專長領域項別之合格證明者,得合併實施安全查核。已取得合格證明之廠商,再申請其他專長領域項別合格證明者,得以定期安全查核之查核結果審查。 二、定期查核:對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每年辦理一次安全查核。 三、不定期查核: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於新增、變更資料或有特殊情形時辦理之安全查核。
-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殊情形,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將機密資料隱匿、交付或洩漏予第三人之疑慮。 二、資金背景符合陸資廠商。 三、有資安疑慮。 四、違反契約保密條款、應報准而未報准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與大陸地區人民技術交流,衍生國防技術外洩疑慮。 五、廠商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之罪。 六、有其他足以影響國防安全之情事。
- 安全查核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辦理,國防部軍備局及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協辦。
- 申請認證查核程序如下: 一、完成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之廠商,應於接獲國防部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填具執行國防事務人員查核名冊(如附表四),並檢附列冊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非陸資廠商及安全查核切結書(如附表五)及依附表一至附表三完成自我檢視結果,送交政戰局實施書面審查。檢附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視為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二、政戰局完成書面審查後,得至廠商執行國防事務相關主要或其分支營業所、廠房、辦公室或軟硬體設備(施)所在地,實施現地訪查或其他必要查察;廠商規避、妨礙或拒絕者,視為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 政戰局依前項所定程序完成查核後,應依查核結果表(如附表六)彙整判定查核結果,填載安全查核結果通知書(如附表七),報國防部續辦核發合格證明之審查,並建立檔案列管。
- 政戰局辦理定期查核,應於六十日前通知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查核之時間、事項、地點、設施(備)及相關文件、資料,必要時得以隨機抽檢方式辦理。
- 定期查核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政戰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改正之合格廠商,視為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二、未改正之下游供應廠商,合格廠商應輔導其改正;其未改正者,合格廠商應終止與該下游供應廠商有關該得標項目列管軍品主要次系統或關鍵模組之供應、製造或分包、協力契約;未終止契約者,視為合格廠商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 政戰局實施不定期查核,必要時得至廠商執行國防事務相關主要或其分支營業所、廠房、辦公室或軟硬體設備(施)之所在地,實施現地訪查及其他必要查察。
- 廠商拒絕前項查核、現地訪查或其他必要查察者,視為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 不定期查核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政戰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處理。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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