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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戰局得以隨機抽檢方式實施不定期查;必要時得至廠商執行國防事務相關主要或其分支營業所、廠房、辦公室或軟硬體設備(施)之所在地,實施現地訪查及其他必要查察。
  2. 廠商拒絕前項查核、現地訪查或必要查察者,視同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3. 不定期查核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政戰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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