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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服安全查結果者,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得於查核結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政戰局申請複查。但以一次為限。
  2. 政戰局應自收受申請複查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複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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