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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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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安全查
核
結果者,除有
不可抗力
之事由外,得於查核結果書面通知
送達
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政戰局申請
複查
。但以一次為限。
政戰局應自收受申請複查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複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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