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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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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戰局辦理定期查核,應於六十日前通知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查核之時間、事項、地點、設施(備)及相關文件、資料,必要時得以隨機抽檢方式辦理。
  2. 2.定期查核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政戰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改正之合格廠商,視為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二、未改正之下游供應廠商,合格廠商應輔導其改正;其未改正者,合格廠商應終止與該下游供應廠商有關該得標項目列管軍品主要次系統或關鍵模組之供應、製造或分包、協力契約;未終止契約者,視為合格廠商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深度解讀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第7條規定了政戰局對廠商進行定期查核的相關事項。根據本條,政戰局在六十日前應通知合格廠商及其下游供應廠商查核的時間、事項、地點、設施(備)以及相關文件和資料,並且可能使用隨機抽檢方式進行查核。 如果定期查核發現廠商未能符合安全查核基準,政戰局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要求廠商在限期內進行改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能完成改正,則應根據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 對於未能改善安全疑慮的合格廠商,將被視為未能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2. 對於未能改善安全疑慮的下游供應廠商,合格廠商應該給予協助以促使其改正。如果下游供應廠商仍然未能改正,合格廠商應終止與其之間關於列管軍品物料供應、製造或分包協力契約的合作關係。如果合同未能終止,則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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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第 7 條規定:「政戰局辦理定期查核,應於六十日前通知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查核之時間、事項、地點、設施(備)及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