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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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查核:指對國防產業廠商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有關事務之安全管制措施,實施查驗評核。 二、下游供應廠商:指為得標之列管軍品合格廠商,製造或供應該列管軍品主要次系統或關鍵模組之分包或協力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 三、陸資廠商: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投資人、第五條所定之陸資投資事業及其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
深度解讀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第2條的定義如下: 一、安全查核:指對國防產業廠商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有關事務之安全管制措施,實施查驗評核。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國防產業廠商在人員、設施、資訊系統以及安全相關事務方面都有適當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查核則是指對這些方面進行檢查和評估,以確保其安全性。 參考資料:《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安全查核可以包括對廠商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例如閉路電視系統的運作是否正常、門禁控制系統是否有效等。此外,也可以對廠商的人員進行背景調查,以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素養。 二、機密工項:指核定機密等級以上建案、計畫之關鍵技術或涉及機敏資訊之工作項目。 這個條文的定義是指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業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法律名詞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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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