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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列管軍品屬機密級以上之案件,建案單位應於採購作業階段,將國防部特別保密條款納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書,以為定期及不定期安全查範圍。
  2. 前項案件之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涉密人員,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納入出境及進入大陸地區之管制對象,並依契約書保密約定辦理管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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