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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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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訂定後送政策,各級衛生 (醫療) 單位對傷患治療滯留時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時: (一) 第一級:營設保健室以門、急診為限,不設病床,輕症診治後歸隊,重症急救後後送。 (二) 第二級:師 (獨立旅) 設醫務所得設病床,輕症診治後歸隊,重症急救後後送;病況穩定但仍無法隨單位作息者得予停留十五日為限。 (三) 第三級:國軍醫院傷患住院後視病況決定住院時間,惟連續住院達一百八十日時,則依相關規定辦理調為療養人員。 二、戰時: (一) 營救護站,傷患應立即後送,延遲不得超過六小時。戰鬥平靜時一般傷患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 旅地區醫療站,於戰鬥激烈時停留六至十二小時。戰鬥平靜時,可停留一至二日。 (三) 師醫療站,戰鬥激烈時停留二十四至三十六小時,戰鬥平靜時一般傷患可停留三至五日。 (四) 國軍醫院住院傷患視病況決定住院時間,惟須接受傷患住院調節管制。 三、外島地區之後送政策規定如下: (一) 外島配屬之各級醫院,後送政策訂為三十至六十日。 (二) 未設置醫院之地區,後送政策暫訂為十五至三十日。 (三) 戰時按各地區醫療設施類型比照第二款第 (一) 至 (三) 目規定辦理。 (四) 外島地區需要緊急及特殊治療之傷患,可隨時提出申請緊急後送。前項各級衛生 (醫療) 單位對傷患治療滯留時限,海空軍比照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3條的規定,各級衛生單位在治療傷患時,有不同的滯留時限和後送政策。以下是各級的規定: 1. 平時下的規定: - 第一級:營設保健室,只提供門診和急診治療,不設病床。輕症病人治療後歸隊,重症急救病患則後送。 - 第二級:師(獨立旅)設醫務所,有病床提供住院治療。輕症病患治療後歸隊,重症急救病患則後送。病情穩定但無法隨單位作息的病患可停留最多十五天。 - 第三級:國軍醫院對於傷患住院時間根據病情決定。但如果連續住院達到一百八十天,則需要根據相關規定處理成為療養人員。 2. 戰時下的規定: - 營救護站:傷患應立即後送,延遲不得超過六小時。戰鬥平靜時一般傷患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旅地區醫療站:在戰鬥激烈時可停留六至十二小時。在戰鬥平靜時,可停留一至兩天。 - 師醫療站:在戰鬥激烈時可停留二十四至三十六小時,而在戰鬥平靜時,一般傷患可以停留三至五天。 - 國軍醫院住院傷患的時間根據病情決定,但需要接受傷患住院調節管制。 3. 外島地區的後送政策: - 外島配屬的各級醫院,後送政策規定為三十至六十天。 - 在未設置醫院的地區,後送政策暫定為十五至三十天。 - 在戰時,根據不同地區的醫療設施類型,適用第二條第(一) 至 (三) 目的規定進行後送。 - 在外島地區,需要緊急或特殊治療的傷患可以隨時申請緊急後送。海空軍照此條例進行。 以上是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3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包括《國軍衛生勤務規則》和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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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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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13 條規定:「為便利訂定後送政策,各級衛生 (醫療) 單位對傷患治療滯留時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時: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