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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眷患病以就診軍中設立軍眷醫療機構為原則,如上項機構無法容納時憑軍眷補給證及軍眷管理處所發之就診優待卷 (或隸屬之機構部隊證明文件) 至公立各級醫院 (所) 就醫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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