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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眷住院如查明確因無力負擔醫藥費用,致有欠繳各費情事,由院方函請當地聯勤軍眷服務單位負責查明歸還,所需金額,以不超過現行軍眷醫藥救助標準最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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