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戶口查記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應徵、應召或志願服役之官兵及學生,其戶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徵應召或志願入營者,應於入營時由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於二十日內列冊通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代為辦理職業變更登記。其國民身分證由入營所屬單位代為辦理職業變更註記。 二、各軍事學校學生,應於入校後,由其所屬學校在一個月內列冊,分送其戶籍地縣市政府,轉送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職業變更之登記。其國民身分證由所屬學校代為辦理「職業」變更註記。 前項人員之戶口查記及各項登記,概依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軍事學校學生現役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國民身分證職業變更註記規定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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