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戶口查記辦法
- 異動日期:86 年 08 月 1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國防部
- 附件: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 (以下簡稱現役軍人) 之戶口查記,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戶籍法令之規定。
現役軍人之戶籍,由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管理。
現役軍人戶籍上之行業欄應填「國防」,職業欄應填「現役軍人」,免填服務單位全銜及職稱。
依戶籍法令設籍之現役軍人,除依規定辦理各項登記外,並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遇有戶警人員查對戶口時,應出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得拒絕。 二、年終戶口校正期間,因公不能親自接受校正時,應將國民身分證留交其家屬代辦校正,無故不辦理校正,經該管戶警人員查明後,除仍應遵限補辦校正外,其逾限者,並得依戶籍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三、奉准退伍、停役或除役離營時,應持憑有效之離營證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歸鄉報到後,並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行職業變更之登記,其離營證件,由相關單位加蓋印章後發還。 四、在現役期間死亡或失蹤者,其服務單位及有關師團管區司令部,應依留守業務規程內有關死亡失蹤處理之規定,通知其家屬,憑上開機關轉發之通報向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死亡登記或失蹤註記。其無眷屬同居者,應通知有關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或失蹤註記。
應徵、應召或志願服役之官兵及學生,其戶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徵應召或志願入營者,應於入營時由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於二十日內列冊通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代為辦理職業變更登記。其國民身分證由入營所屬單位代為辦理職業變更註記。 二、各軍事學校學生,應於入校後,由其所屬學校在一個月內列冊,分送其戶籍地縣市政府,轉送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職業變更之登記。其國民身分證由所屬學校代為辦理「職業」變更註記。 前項人員之戶口查記及各項登記,概依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軍事學校學生現役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國民身分證職業變更註記規定如附件二。
後備軍人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及點閱召集,均免辦戶籍登記。
回役、志願留營、入營及軍事學校學生錄取入學人員之戶口查記,比照應徵、應召或志願服役人員辦理。解除召集、禁役、歸休、復員及退學、開除學籍人員之戶口查記,比照退伍、停役、除役人員辦理。
離營軍人於歸鄉到達居住地後,無故逾期十五日始行申請戶籍登記者,依戶籍法令有關規定處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