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法警訓練管理 一、法警長應於每日上、下午上班前,集合所屬法警點名並實施勤前教育,其內容包括: (一)檢查服裝儀容。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研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四)勤務分配。 (五)當日及翌日應提解重刑犯之名單及應注意事項。 (六)當日工作重點提示。 二、勤前教育每週至少應報請書記官長主持壹次。 三、法警室每三個月或半年,應召開工作風紀檢討壹次,並報請院長或書記官長蒞會指導。 四、每一至二年舉辦法警平時訓練乙次,學科請資優法官教導,術科委請當地警察局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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