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法警訓練管理 一、法警長應於每日上、下午上班前,集合所屬法警點名並實施勤前教育,其內容包括: (一)檢查服裝儀容。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研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四)勤務分配。 (五)當日及翌日應提解重刑犯之名單及應注意事項。 (六)當日工作重點提示。 二、勤前教育每週至少應報請書記官長主持壹次。 三、法警室每三個月或半年,應召開工作風紀檢討壹次,並報請院長或書記官長蒞會指導。 四、每一至二年舉辦法警平時訓練乙次,學科請資優法官教導,術科委請當地警察局派員指導。
貳、人犯提解戒護 一、監所、少年觀護所及例行提訊勤務: (一)提解人犯時,除顯無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得不施用戒具外,應加戴手銬,重刑犯並適切附加腳鐐。並確實執行搜身檢查,防杜攜帶兇器或其他違禁品或破壞戒具情事。戒具之使用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二)提解人犯應建立帶班制度,賦予指揮權,確實掌握人犯舉止,以明責任。 (三)重刑犯應與輕刑犯或年長犯連銬,以避免脫逃意識相近者共謀脫逃。 (四)警備車提解中,應佈署適當警力守衛,並配帶警笛、警棍、瓦斯槍(或噴霧罐)、電擊器等。另裝設行動電話或無線電話機,以便隨時報告勤務狀況。 如遇緊急狀況發生時應立即與外界聯絡,請求支援,如情況危急,應加速駛往附近之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處理。 (五)警備車出勤前,帶班副警長或法警應事先檢視警備車門窗、門鎖、輪胎;認無安全之虞後始出勤。勤畢,應停置院內以防遭人破壞。(六)警備車出勤前,應先加滿油箱,載人犯途中嚴禁停車加油,中途並禁止外人靠近與人犯交談或投遞東西,以免人犯乘機脫逃。並經常聯繫總務科督促司機保養車輛,以保持最佳之狀態。 (七)警備車行駛途中,如發現可疑之人車,應適時採取應變措施,急鳴警示器,視情況隨時變更路線,並切實保密。 (八)警備車行駛中,禁止播放音樂及路邊停車休息或購物,隨時注意車內及四週動態,處處提高警覺,注意應變。 (九)預先瞭解途中治安機關所在地及電話,以便情況發生,得以順利請求協助。 (十)警備車應直接駛入指定之監所大門內適當地點或法院羈押候審室(或少年候審室)門口,被告或少年上下警備車,除確實清點人數外並應於下車前逐一詳細檢查戒具,必要時,加緊手銬,以防脫逃。(十一)監所提訊重刑犯時,一律換用法院所購置之腳鐐等戒具。 (十二)警備車內人犯或少年,於行駛途中發生暴動時,法警應即鳴笛制止,並令其蹲下,必要時,得使用瓦斯槍鎮暴。另指示司機鳴放警示器加速前進,駛回法院,或就近駛往監所或治安機關,請求協助。 (十三)警備車中途發生故障時,除留部分法警監視車內人犯,嚴防脫逃或騷動外,並勻出部分法警於警備車前後外圍向外加強警戒。並先行通知附近之警察機關派員前來協助,聯絡汽車修理廠前來修復,並報告法警長或法院長官另行派車前來接送。 (十四)逢重大或矚目案件開庭時,應特別注意在押被告提解之安全,如有必要應函請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支援戒護人犯或維持秩序。 (十五)警備車於人犯未上車前,不得先發動引擎,以免發生意外。人犯未下車前,亦應先行關閉引擎,取出鑰匙,以策安全。 二、長、短程(出差)提解勤務: (一)派差前,應先向刑(民)事或少年紀錄科之承辦書記官了解人犯之素行、刑期及社會背景資料,以為押解之參考。如係死刑或無期徒刑等重刑犯,應加派法警戒護或以專車提解。 (二)同一地點提解多名人犯,可派警備車,以策安全,並節省警力、物力、財力。 (三)提解人犯,應直接解送至接受機關驗收,不得迂迴換車。 (四)偏遠地區(如綠島監獄、臺東戒治所、泰源、岩灣、東成技能訓練所等)之提解,常受天候、地點、交通之影響無法逕行提解,可囑託人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派警前往提解暫押看守所後,再前往提解,以免徒勞往返。 (五)提解前,應嚴格搜檢人犯之身體及攜帶之物品,以防人犯施暴或脫逃。 (六)提解途中遇天災,可就近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戒護或寄押,並向法院報備,不得將人犯帶往旅社或其他處所歇宿。 (七)提解前,應先令人犯如廁,以減少途中藉機脫逃。 (八)嚴禁人犯途中接觸外人、任意購物、使用電話、飲酒或其它刺激物,並不得應或依人犯之要求隨同返家或轉往他處,更不得接受人犯或其親友招待或餽贈。 (九)法警提解人犯應著制服配帶警笛、警棍、電擊器、瓦斯槍(噴霧罐)等戒具。所攜公文應妥為保管,並確實遵守戒護守則之規定,以期達成提解之任務。 (十)人犯之特殊言行,隨時密切記錄,呈報承辦人員參考。 (十一)應儘量避免於例假日前後長途提解人犯,以免人、車擁擠易肇意外。 (十二)死刑犯或重刑犯,時藉故提起自訴或民事訴訟,俟提解、出庭時,藉機脫逃情事,對此情形務必加倍提高警覺,嚴密戒護。 (十三)遇有人犯施暴抵抗情事,得使用強制力制服之,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三、羈押候審室之戒護 (一)進入羈押候審值勤時,應先檢視舍房門窗,曾否遭受破壞,門鎖是否牢靠,有無放置木頭、鐵絲、布條、繩索等異物,以防止人犯施暴或自殺。 (二)除當日向監所提訊人犯,需登錄「刑事被告羈押(少年收容)登記簿」外,新收人犯(如上訴、借提等)應補登備查,確實掌握羈押候審室內人犯之人數。 (三)人犯提解進出羈押候審室,應先檢查其身體與物品,查察違禁品。負責押解之法警,應協同戒護至人犯搜檢完畢送入舍房後始得離去。 (四)人犯提庭或還押,法警於登記簿上應簽名並註明時間,以明責任。(五)值勤法警應隨時巡視舍房,注意人犯之動靜,適時處理,防範未然。 (六)午休時間,輪值法警應提高警覺,嚴密戒護,不得閱覽書報、雜誌,收聽廣播或音樂帶及從事與戒護無關之事務,並應特別留意人犯藉故乘機脫逃。 (七)羈押候審室除電話、對講機外,應加裝監視系統及警鈴,如遇狀況發生應立即觸按警鈴,請求支援並錄影存證。
參、附註 一、法警執行職務與同院檢察署法警應密切配合相互支援處理狀況。 二、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除應依本注意事項為之外,並應確實依照臺灣高等法院訂定之「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及「法院法警勤務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法警執行勤務時之戒具使用及安全檢查應準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被告及少年安全檢查注意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