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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附註 一、法警執行職務與同院檢察署法警應密切配合相互支援處理狀況。 二、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除應依本注意事項為之外,並應確實依照臺灣高等法院訂定之「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及「法院法警勤務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法警執行勤務時之戒具使用及安全檢查應準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被告少年安全檢查注意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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