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借用保管款押租宿舍配住管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押租宿舍期間每次為二年,期滿繼續需用時,得予續押。並應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或由出租人提供押租金額相同之公營銀行定期儲蓄存單或政府發行之公債為法院設定權利質權,但應注意公營銀行受質權通知時,對存單之存款人有無可抵銷之債權,房屋並應辦理火災保險,期滿續押時仍應報經本院轉報司法院核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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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押租宿舍期間每次為二年,期滿繼續需用時,得予續押。並應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或由出租人提供押租金額相同之公營銀行定期儲蓄存單或政府發行之公債為法院設定權利質權,但應注意公營銀行受質權通知時,對存單之存款人有無可抵銷之債權,房屋並應辦理火災保險,期滿續押時仍應報經本院轉報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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