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借用保管款押租宿舍配住管理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 配住押租宿舍人員,應於受配時立具房屋借用書,並覓見同職等保證人二人,保證於調職、辭職、離職、退休及獲准輔助貸款購建住宅時,無條件遷讓交還房屋,否則以移交不清論。凡因遲延遷讓所生損害,借用人及保證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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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配住押租宿舍人員,應於受配時立具房屋借用書,並覓見同職等保證人二人,保證於調職、辭職、離職、退休及獲准輔助貸款購建住宅時,無條件遷讓交還房屋,否則以移交不清論。凡因遲延遷讓所生損害,借用人及保證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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