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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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義務手語通譯由各法院函請國立臺中、臺南啟聰學校、臺北市立啟聰學校或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勞工局等推薦熟諳手語,品行端正,有熱忱協助審判業務之啟聰學校教師或各機關社工人員編造名冊 (格式附件一) ,送各法院逕行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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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2條,法院需要函請國立臺中、臺南啟聰學校、臺北市立啟聰學校或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勞工局等機構推薦熟諳手語、品行端正、熱衷協助審判業務的啟聰學校教師或各機關社工人員,並編造名冊(附件一格式),然後送交各法院進行遴聘。該條款的參考來源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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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