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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義務手語通譯由各法院函請國立臺中、臺南啟聰學校、臺北市立啟聰學校或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勞工局等推薦熟諳手語,品行端正,有熱忱協助審判業務之啟聰學校教師或各機關社工人員編造名冊 (格式附件一) ,送各法院逕行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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