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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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法院於實際審理案件時,如所遴聘之義務手語通譯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仍得隨時因應需要,函請第二點之機關單位協助指派熟諳手語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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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如果遴聘的義務手語通譯因故無法擔任職務或人數不足,法院仍可以隨時函請第二點之機關單位協助指派熟悉手語的人員擔任臨時通譯。這條規定允許法院在需要時尋求其他單位的協助,以確保充足的通譯服務。根據此規定,法院可以臨時借用其他機關或組織的手語翻譯人員來滿足通譯需求。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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