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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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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法院於實際審理案件時,如所遴聘之義務手語通譯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仍得隨時因應需要,函請第二點之機關單位協助指派熟諳手語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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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如果遴聘的義務手語通譯因故無法擔任職務或人數不足,法院仍可以隨時函請第二點之機關單位協助指派熟悉手語的人員擔任臨時通譯。這條規定允許法院在需要時尋求其他單位的協助,以確保充足的通譯服務。根據此規定,法院可以臨時借用其他機關或組織的手語翻譯人員來滿足通譯需求。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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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 8 條規定:「八 各法院於實際審理案件時,如所遴聘之義務手語通譯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仍得隨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