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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各法院於實際審理案件時,如所遴聘之義務手語通譯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仍得隨時因應需要,函請第二點之機關單位協助指派熟諳手語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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