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於司法院暨所屬法院行政事務之卷宗、簿冊、圖表及其他文書,分下列六類保存之: (一) 關係特別重要可引為規例與常留備查之用者,永久保存。如未失時效之最重要文卷、院令 (函) 、文卷保存及銷燬簿冊、統計年報、半年報、司法統計書刊或報告,人事資料、歸檔簿、不動產所有權狀、國家賠償協議書、冤獄賠償決定書、律師懲戒決議書原本等屬之。 (二) 各類案件分案簿之保存年限,比照各該案卷保存最高年限。 (三) 關係較重要,而無須永久保存者,其保存年限如下: 1 各類案件書記官辦案進行簿 (財務、水利辦案簿除外) 、贓證物品登記簿,保存十五年。 2 民刑事法官辦案資料表、年報表及清冊、次要函稿、總收發文簿、聯單、存單、財務水利案件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評議簿,保存十年。 3 公務統計月報表,保存五年。 4 民刑事案件統計資料登記卡片、統計資料整理表、民刑事裁判送閱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工作計畫及各種研考卷、通常或例行之文卷 (如公設辯護人辦案簿、羈押【收容】登記簿等) ,保存三年。 (四) 會計書類卷宗之保存年限,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及審計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五) 各種統計書刊及統計原始表冊之保存年限,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六) 其他文卷,保存一年。 前項各款卷宗簿冊,於辦結後歸檔,除會計類卷宗、簿冊外,自文件產生日最晚之日起算保存始期。 司法院經管之行政文書、案卷,視其性質,另定保存年限。
根据司法院暨所属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实施要点第1条的规定,司法院暨所属法院的行政事务文件、卷宗、簿册、图表及其他文书可以分为六类进行保存: 1. 关系特别重要可引为规例与常留备查之用的文件,永久保存。例如最重要文卷、院令(函)、文卷保存及销毁簿冊、统计年报、半年报、司法统计书刊或报告、人事资料、归档簿、不动产所有权状、国家赔偿协议书、冤狱赔偿决定书、律师惩戒决议书原本等。 2. 各类案件分案簿的保存年限,根据各该案卷保存的最高年限进行保存。 3. 关系较重要,而无需永久保存的文件,其保存年限如下: - 各类案件书记官办案进行簿(财务、水利办案簿除外)、贓物登记簿,保存15年。 - 民刑事法官办案资料表、年报表及清册、次要函稿、总收发文簿、联单、存单、财务水利案件书记官办案进行簿、评议簿,保存10年。 - 公务统计月报表,保存5年。 - 民刑事案件统计资料登记卡片、统计资料整理表、民刑事裁判送阅簿、送达文件证明簿、工作计划及各种研考卷、通常或例行之文件(如公设辩护人办案簿、拘留【收容】登记簿等),保存3年。 4. 会计书类卷宗的保存年限,依据会计法第83条、第84条及审计法第27条的规定。 5. 各种统计书刊及统计原始表册的保存年限,依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63条的规定。 6. 其他文卷,保存1年。 上述各项文件卷宗簿册,在办结后进行归档,除会计类卷宗、簿册外,自文件产生日最晚之日起开始计算保存的起始期。 至于司法院经管的行政文书、案卷,则根据其性质另行规定保存年限。 参考资料: - 司法院暨所属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实施要点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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