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關於司法院暨所屬法院行政事務之卷宗、簿冊、圖表及其他文書,分下列六類保存之: (一) 關係特別重要可引為規例與常留備查之用者,永久保存。如未失時效之最重要文卷、院令 (函) 、文卷保存及銷燬簿冊、統計年報、半年報、司法統計書刊或報告,人事資料、歸檔簿、不動產所有權狀、國家賠償協議書、冤獄賠償決定書、律師懲戒決議書原本等屬之。 (二) 各類案件分案簿之保存年限,比照各該案卷保存最高年限。 (三) 關係較重要,而無須永久保存者,其保存年限如下: 1 各類案件書記官辦案進行簿 (財務、水利辦案簿除外) 、贓證物品登記簿,保存十五年。 2 民刑事法官辦案資料表、年報表及清冊、次要函稿、總收發文簿、聯單、存單、財務水利案件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評議簿,保存十年。 3 公務統計月報表,保存五年。 4 民刑事案件統計資料登記卡片、統計資料整理表、民刑事裁判送閱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工作計畫及各種研考卷、通常或例行之文卷 (如公設辯護人辦案簿、羈押【收容】登記簿等) ,保存三年。 (四) 會計書類卷宗之保存年限,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及審計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五) 各種統計書刊及統計原始表冊之保存年限,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六) 其他文卷,保存一年。 前項各款卷宗簿冊,於辦結後歸檔,除會計類卷宗、簿冊外,自文件產生日最晚之日起算保存始期。 司法院經管之行政文書、案卷,視其性質,另定保存年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