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13-1 條

十三之一、(選派公司檢查人,或命令或准其檢查公司務及財產之視為不遲延事件) 選派公司檢查人,或命令或准其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之公司事件,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逾新臺幣五億元,且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法官之具體情事,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情境及參考的法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13-1條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對於裁定提起抗告,致影響非訟程序進行逾三個月者。 例如,在案件裁定後,當事人提起抗告,並且這個抗告過程超過了三個月的情況。 二、經選派檢查人或為命令或准其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之裁定送達後,其提出檢查報告所需時間累積逾三個月者。 例如,在選派檢查人或命令該人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後,該人提交檢查報告的時間已超過三個月的情況。 三、有預納檢查人報酬之必要,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而不預納,致程序無從進行者。 例如,當法院要求當事人預付檢查人的報酬,但當事人未預付報酬,無法繼續進行程序的情況。 四、公司實收資本額逾新臺幣五億元,且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例如,當一個公司的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案件本身非常複雜,承辦法官提出理由,請求該管法院院長核准延長辦案期限,並且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這些規定旨在適用於特定情況下,將案件視為不遲延事件,以確保正當的司法程序得以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