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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2 條

二、(填報遲延案件月報表)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本院: (一)民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二個月;國貿、海商、醫療、工程、分割共有物事件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 (二)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及民事執行事件逾二年,詐欺案件及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四個月;國貿、海商、醫療、工程及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破產事件、公司重整事件、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金融及矚目案件逾二年六個月。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逾三個月。 (四)民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六個月,詐欺案件及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十個月。 (五)民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六個月。 (六)民刑事抗告案件逾六個月。但破產事件及公司重整事件之抗告案件逾一年四個月。 (七)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八個月;國貿、海商、醫療及工程事件之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 (八)民事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九)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更生及聲請清算事件逾八個月,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及清算之執行事件逾一年四個月,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抗告事件逾六個月。 (十)智慧財產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二個月。 (十一)智慧財產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二年;詐欺案件及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智慧財產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四個月。 (十二)智慧財產民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六個月,詐欺案件及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智慧財產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十個月。 (十三)智慧財產民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六個月。 (十四)智慧財產民刑事抗告案件逾六個月。 (十五)智慧財產民事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十六)智慧財產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及其抗告事件,逾八個月。 (十七)商第二審審判事件逾一年六個月。 (十八)商業抗告事件逾六個月。 (十九)商業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二十)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及其抗告事件逾四個月。 (二十一)國審強處、國審暫安案件之期限依其相關之本案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定之。 (二十二)其他聲請或聲明案件逾五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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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第二條的法規,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若案件未在特定期限內結案,則需要院長負責督促快速辦理,並填寫遲延案件月報表向本院層報。根據不同案件類型,具體的期限如下: 1. 第一審審判案件:民刑事簡易程序逾十個月,國貿、海商、醫療、工程、分割共有物事件及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案件逾一年四個月。 2. 第一審審判案件及民事執行事件:逾一年四個月,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刑事通常程序逾一年八個月;國貿、海商、醫療、工程及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通常程序、破產事件、公司重整事件、刑事通常程序金融及矚目案件逾二年。 3. 交通聲明異議案件逾八個月,交通抗告案件逾六個月。 4.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逾三個月。 5. 第二審審判案件:民刑事逾二年,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刑事逾二年四個月。 6. 第三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其行言詞辯論者逾一年四個月。 7. 抗告案件:民刑事逾六個月,破產事件及公司重整事件逾一年四個月。 8. 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六個月,國貿、海商、醫療及工程事件之民事小額訴訟逾十個月。 9. 民事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10.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更生及聲請清算事件逾八個月,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及清算之執行事件逾一年四個月,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抗告事件逾六個月。 11. 智慧財產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十個月。 12. 智慧財產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及強制執行事件逾一年四個月;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八個月。 13. 智慧財產民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智慧財產通常程序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四個月。 14. 智慧財產民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其行言詞辯論者逾一年四個月。 15. 智慧財產民刑事抗告案件逾六個月。 16. 智慧財產民事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17. 智慧財產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及其抗告事件逾八個月。 18. 商業第二審審判事件逾一年;其行言詞辯論者逾一年四個月。 19. 商業抗告事件逾六個月。 20. 商業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21. 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及其抗告事件逾四個月。 22. 其他聲請或聲明案件逾五個月;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十個月。 以上是根據法規針對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的逐條釋義。資料來源包括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九二)院臺廳刑一字第二七二三三號函及檢附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臺灣○○地方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九二)北院錦文字第○○一○七號函及附件、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九二)北院錦文字第○四三二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九二)北院錦文字第○八○五五號函在卷足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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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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