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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報告綜合評獎措施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每組聘請評審委員三人至五人,擔任評審工作,其人選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具專門學識經驗者遴聘之,具有專門學術性之研究報告,得延聘學者專家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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