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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報告綜合評獎措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辦理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之研究報告評獎事宜,以加強研究發展,促進司法革新,特訂定本措施。

二、各機關研究報告報院評審時,由司法行政廳加以整理分類,遮掩撰寫人姓名及所屬機關,送請評審委員依照本措施評審。

三、評審委員:分下列三組: (一)民事組:負責評審屬於民事、家事類之研究報告。 (二)刑事組:負責評審屬於刑事、少年類之研究報告。 (三)行政組:負責評審有關行政法及其他不屬於民、刑事組之研究報告。

四、每組聘請評審委員三人至五人,擔任評審工作,其人選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具專門學識經驗者遴聘之,具有專門學術性之研究報告,得延聘學者專家評審。

五、評審委員,按照評審之研究報告字數酌給審查費。

六、研究報告評審項目如下: (一)報告內容或建議事項對司法改革與創新是否具有貢獻而切實可行。(二)報告架構及內容是否嚴謹、充實,具有創見、學術或應用價值。 (三)報告內容是否把握主題要旨,條理清晰,就法律見解的取捨論述有見地,並正確妥當,無背離相關法理。 (四)文獻引用與探討是否適切、廣泛、詳實,對資料之理解足認作者對該領域之法律問題,具備分析歸納之能力。 評審表如附件。

七、研究報告評審方式: (一)採民事、刑事、行政三組分類評審,每類各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應予以加總平均,再依評審表所示評等標準,轉換評定為相對應之等第成績。 (二)評審委員一名評分如未達敘獎標準,但總平均達敘獎標準,應再行選任評審委員一名進行再評分,如再評分數達敘獎標準者,則列入加總平均。 (三)研究報告經二名以上評審委員評分未達敘獎標準,該報告即評定為未達敘獎標準。

七之一、評獎等級:研究報告經評定獲選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法官部分列為職務評定之參考,其他司法人予以嘉獎一次,共同完成之著作亦同;並均予以獎勵如下: (一)特優獎:頒發獎狀乙紙、獎金新臺幣七萬元。 (二)優等獎:頒發獎狀乙紙、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三)佳作獎:頒發獎狀乙紙、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八、給獎對象:以研究報告為單位,獎勵撰寫者個人為原則,如係共同完成之著作,除獎金由各執筆人共享外,每人發給獎狀一紙,法官以外其他司法人員並各予嘉獎一次,應在獎狀適當位置填列共同撰寫人姓名。

九、頒獎:由本院於次年八月至十月間舉辦頒獎,並發布得獎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