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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報告綜合評獎措施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給獎對象:以研究報告為單位,獎勵撰寫者個人為原則,如係共同完成之著作,除獎金由各執筆人共享外,每人發給獎狀一紙,法官以外其他司法人員並各予嘉獎一次,應在獎狀適當位置填列共同撰寫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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