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給獎對象:以研究報告為單位,獎勵撰寫者個人為原則,如係共同完成之著作,除獎金由各執筆人共享外,每人發給獎狀一紙,法官以外其他司法人員並各予嘉獎一次,惟應在獎狀適當位置填列共同撰寫人姓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