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報告綜合評獎措施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研究報告評審方式: (一)採民事、刑事、行政三組分類評審,每類各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應予以加總平均,再依評審表所示評等標準,轉換評定為相對應之等第成績。 (二)評審委員一名評分如未達敘獎標準,但總平均達敘獎標準,應再行選任評審委員一名進行再評分,如再評分數達敘獎標準者,則列入加總平均。 (三)研究報告經二名以上評審委員評分未達敘獎標準,該報告即評定為未達敘獎標準。
七、研究報告評審方式: (一)採民事、刑事、行政三組分類評審,每類各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應予以加總平均,再依評審表所示評等標準,轉換評定為相對應之等第成績。 (二)評審委員一名評分如未達敘獎標準,但總平均達敘獎標準,應再行選任評審委員一名進行再評分,如再評分數達敘獎標準者,則列入加總平均。 (三)研究報告經二名以上評審委員評分未達敘獎標準,該報告即評定為未達敘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