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報告綜合評獎措施 第 6 條

六、研究報告評審項目如下: (一)報告內容或建議事項對司法改革與創新是否具有貢獻而切實可行。(二)報告架構及內容是否嚴謹、充實,具有創見、學術或應用價值。 (三)報告內容是否把握主題要旨,條理清晰,就法律見解的取捨論述有見地,並正確妥當,無背離相關法理。 (四)文獻引用與探討是否適切、廣泛、詳實,對資料之理解足認作者對該領域之法律問題,具備分析歸納之能力。 評審表如附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