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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各機關人員調離本機關時,其平時考紀錄資料,應密送新職機關首長參考。 因業務需要調其他機關辦事者,其平時考核由調辦事機關辦理後,送占缺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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