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01 年 12 月 1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含雇員)平時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平時考核分工作、操性、學識、才能四項。由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並本公平客觀之態度,對直屬屬員應切實執行考核,對次級屬員得實施重點考核。
三、工作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辦理業務多寡,是否達到標準。 (二)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內容是否繁雜。 (三)能否把握時間,依限完成工作。 (四)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五)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從事。 (六)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七)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八)能否聯繫配合,和衷共濟,配合全部業務進展。 (九)對業務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力求改進。 (十)對工作有無創造及創見。
四、操行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是否忠於國家及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二)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三)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四)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各機關對屬員之操行考核,尤應重視其品德生活之表現;除事涉司法風紀,應逕依本院所頒「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規定處理外,對於下列人員應特別注意查察: (一)生活奢侈腐化者。 (二)言行舉止偏激乖張者。 (三)忙於外務,不能專心奉公者。 (四)個人社交活動頻繁者。 (五)與素行不良,背景複雜人士交往者。 (六)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七)誣控濫告,常滋事端者。
五、學識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 (二)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別是非,分析因果。 (三)是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六、才能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 (二)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 (三)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
七、平時考核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並由各機關人事單位彙收,密陳機關首長核閱。 各機關主管人員辦理屬員之平時考核,應將其優劣事蹟,詳實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如附件)。但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機關首長或上級主管得隨時查閱屬員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如發現有考核記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加註意見送請單位主管重行考核或逕予更正。 平時考核資料由人事單位密存。
八、平時考核資料,應切實作為年終考績及遷調、獎懲之依據。
九、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平時對屬員之考核,遇有重大優劣事蹟,認應予獎勵或懲處者,應即依有關法令處理。
十、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平時對屬員之平時考核,認真執行著有績效者,應從優獎勵。疏於考核或考核不實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一、各機關對所屬機關人員之平時考核執行情形,得派員抽查,並將抽查結果,作為各該機關首長及主管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十二、各機關人員調離本機關時,其平時考核紀錄資料,應密送新職機關首長參考。 因業務需要調其他機關辦事者,其平時考核由調辦事機關辦理後,送占缺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