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工作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辦理業務多寡,是否達到標準。 (二)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內容是否繁雜。 (三)能否把握時間,依限完成工作。 (四)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五)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從事。 (六)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七)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八)能否聯繫配合,和衷共濟,配合全部業務進展。 (九)對業務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力求改進。 (十)對工作有無創造及創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