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操行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是否忠於國家及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二)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三)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四)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各機關對屬員之操行考核,尤應重視其品德生活之表現;除事涉司法風紀,應逕依本院所頒「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規定處理外,對於下列人員應特別注意查察: (一)生活奢侈腐化者。 (二)言行舉止偏激乖張者。 (三)忙於外務,不能專心奉公者。 (四)個人社交活動頻繁者。 (五)與素行不良,背景複雜人士交往者。 (六)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七)誣控濫告,常滋事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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