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平時考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並由各機關人事單位彙收,密陳機關首長核閱。 各機關主管人員辦理屬員之平時考核,應將其優劣事蹟,詳實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如附件)。但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機關首長或上級主管得隨時查閱屬員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如發現有考核記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加註意見送請單位主管重行考核或逕予更正。 平時考核資料由人事單位密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