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平時考核分工作、操性、學識、才能四項。由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並本公平客觀之態度,對直屬屬員應切實執行考核,對次級屬員得實施重點考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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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時考核分工作、操性、學識、才能四項。由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並本公平客觀之態度,對直屬屬員應切實執行考核,對次級屬員得實施重點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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