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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鼓勵二審法官調任一審法官方案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二審法院法官調任一審法院庭長者,其分案量依一審法院庭長之規定,其事務分配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各級法院辦理民事或刑事事務之庭數、股數及庭長辦理之事務,由院長視法院業務需要、庭長之專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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