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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鼓勵二審法官調任一審法官方案

  • 異動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審法院法官調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優先依其前三志願調派,其調任為一審法院庭長、法官之年資,於回任二審法院法官後,計入其在二審法院遴選庭長之年資。

二、二審法院法官調任一審法院庭長者,其任期仍依「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辦理;職期屆滿不能續任時,依其志願回任原審級法院法官或一審法院法官。

三、二審法院法官調任一審法院庭長者,其分案量依一審法院庭長之規定,其事務分配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各級法院辦理民事或刑事事務之庭數、股數及庭長辦理之事務,由院長視法院業務需要、庭長之專長,指定之。

四、二審法院法官調任一審法院法官者,依其年齡及身體狀況,酌減分案。

五、二審法院法官調任一審服務者,原配有宿舍調配住法院,仍予繼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