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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檢舉信箱設置管理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為便於機關員工或民眾檢舉貪瀆不法,貫徹「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十條及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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