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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檢舉信箱設置管理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87 年 01 月 1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為便於機關員工或民眾檢舉貪瀆不法,貫徹「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十條及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各機關應設置以下二種檢舉貪瀆專用信箱: (一) 就近向轄區郵局租用檢舉專用郵政信箱。 (二) 在法庭大廈懸掛檢舉信箱供檢舉人直接投遞檢舉信函用。

三 前項第 (一) 款之檢舉信箱號碼,各機關應廣為宣導,並製作壓克力牌張貼於機關公告欄,及印載於「訴訟當事人注意事項」中或公務信封背面,以廣周知;前項第 (二) 款之檢舉信箱,則應以堅固材料製作並上鎖,懸掛於公眾出入之明顯處所,便使用。

四 檢舉信箱由各機關政風機構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每週定時開啟,以顧及時效。

五 各政風機構從檢舉信箱收取之資料,其內容屬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人員涉嫌貪瀆不法,或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等有關政風業務範圍者,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規定查處簽辦;如上開範圍,而涉訴訟、行政事項或屬其他機關職掌者,簽移送權責單位處理。

六 政風機構受理檢舉案件,應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之規定,注意對檢舉人身分保密。

七 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