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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檢舉信箱設置管理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前項第 (一) 款之檢舉信箱號碼,各機關應廣為宣導,並製作壓克力牌張貼於機關公告欄,及印載於「訴訟當事人注意事項」中或公務信封背面,以廣周知;前項第 (二) 款之檢舉信箱,則應以堅固材料製作並上鎖,懸掛於公眾出入之明顯處所,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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